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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发展某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25 15:47:19
关于创新发展某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多篇)[此文共19306字]

第一篇: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14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件。2014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xx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

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初中以下文化15870人,占42%。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295人,占17%;60岁以上420人,占24%;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 ……此处隐藏15833个字……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人民调解工作搞得好,香不了,做不好,臭不了,干部视为“吃搭菜”的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调查中暴露的问题,除了认识上原因外,指导不力、缺乏科学具体的指导方法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调查的3个社区中就有一个社区主任直言相告,社区工作很多,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没有要求,没有安排,我们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见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与社区建设未能同步发展。有的调解主任反映,他们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切实改变给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下创收指标、下达收税费、联村办点等额外任务的现象,真正给司法员减负松压,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要做好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使用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填写,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要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首席调解员(专职)实行月工资报酬制,每月500元,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并由区、县(市)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每月100元。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渠道,市、县(区)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要创造条件,解决调解人员的人生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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