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志稿校对打印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志稿质量,根据中志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现制定志稿校对打印工作制度。
第一条 凡由我办承担的志书、年鉴和其他出版物的校对工作,均纳入本工作制度管理范围,实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问责制。
第二条 校对时至少两人为一组,每次校对实行三校制,进行交叉校对。
第三条 分组安排打印校对任务,由组长负总责,责任校对负责具体工作,对每个校次的校对均需有详细记录并保留校样,成稿由组长、责任校对签名。
第四条 参与稿件校对打印工作的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校对职责,按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校对任务,不得敷衍了事,也不得脱离原稿擅自校改。
第五条 校对工作应及时进行,每10万字三校次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校对打印差错率(不含原稿错误)规定:初校<3/10000;二校<2/10000;三校<1/10000。对所送校样差错率>3/10000的,应退回重新校对。
第七条 交清样的稿件,应由各组组长做责任校对,并通读三校样,其差错率应<1/10000,确保错误率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允许标准之内。
第八条 每万字文字差错两个字以内(含标点符号),免于扣罚。错3~5字,每字5元;错5字以上,每字扣罚10元(指超过5个字以后的字数)。
第九条 人名、地名、职务、数字等重要信息差错,按一般事实差错计算,扣罚20元/处。
第十条 文字差错如出自原稿,而责任校对不能校出的免责。
第十一条 打印志稿时做到节约纸张,页面整洁。
第十二条 志稿打印后,要及时检查有无遗漏,错打、格式不符合志书体例要求的问题,确保志稿打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