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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时间:2024-05-31 15:47:42
2021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此文共2902字]

2021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保障国家水安全、解决复杂水问题的制度创新。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喀什地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地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为目标,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加大治理保护力度、突出管理保护实效,努力实现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体制机制

1.压实河长湖长责任。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河湖段长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总河湖长是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河湖最高一级河湖长是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河湖段长是相应河湖段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是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单位,形成党政牵头、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河湖巡查工作,保证巡查频次、巡查质量,着力发现问题、组织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巡河巡湖日志,完善“一河(湖)一档”。

2.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河湖长制的统一领导,健全兵地一体、部门联动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各部门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河湖长办要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3.落实工作人员。结合机构改革,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尽快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经费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河湖长制工作力量。

4.切实发挥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的功能。各县(市)要认真整理基础资料,加快完成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更新工作;组织各级河湖长及有关人员利用“河长通”App和综合管理平台开展工作,推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长办”微信公众号,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河湖长制工作。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

5.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2021年全地区用水总量控制在95.56亿立方米以内;各县(市)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及每条河流。

6.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继续加强农业节水建设,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改造,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污废水处理回用率。

三、加强水域岸线管理

7.开展河湖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在全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整治河湖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河湖的有关河湖长要组织编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的安排,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各级河湖长落实)

8.编制河湖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积极配合自治区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复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发〔2021〕2号)的要求,地区领导担任河长的2条河,应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7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县级领导担任河长的49条河、其他需要编制岸线保护规划的乡级河流,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水利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要求,启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倒排工期,强化督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河湖,要及时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9.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湖,要抓紧编制采砂规划;没有编制采砂规划的河流,一律禁止采砂。严格采砂许可管理与审批,明确采砂量、采砂范围、采砂方式、采砂弃料堆放、采砂坑回填等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历史上采砂形成的弃料堆、砂坑等,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0.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12个县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0%。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11.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整治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工业园区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改善水环境。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登记、审批;对塔什库尔干河、叶尔羌河、盖孜河、提孜那甫河、库山河、喀什噶尔河、吐曼河、克孜河等地区8条重点河流16个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督促按时限完成行署办公室《喀什地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分解方案》(喀署办发〔2018〕1号)目标任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

12推进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业面源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落实农村河湖、渠道日常保洁巡查主体责任,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水域岸线巡查、保洁、管养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保护

13.加强生态补水。高度重视重点区域的生态补水,积极配合塔里木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大工程和喀什噶尔河流域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制定重点河湖水系生态补水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落实生态补水任务。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科学实施水系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执法监管

14.强化水环境预警监管能力。加强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取用水监测体系建设,及时掌握河湖水质动态,加强取用水监控,实现监测成果的全方位共享。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提升突发水环境事故处置能力。

15.强化涉河湖综合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保障能力,建立多部门、地方与兵团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巡查检查,严厉查处涉河湖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强化保障措施

16.加强考核。加强对下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督办、约谈、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推进问题整改。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7.加强培训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交流学习,相互借鉴经验,不断提升各级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加快推广公众参与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河湖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河湖治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治水格局。

18.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河湖管理保护项目经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探索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河湖管理保护模式,积极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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