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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案例

时间:2024-04-10 17:44:27
纳税评估案例[此文共10990字]

第一篇:纳税评估案例

蛛丝马迹藏玄机

〔评估对象〕某某县水利局水利管理服务站,微机代码23569874,税务登记号码为231923w00005000。

〔基本情况〕该单位主要从事水利工程为公用事业,创办于1968年9月,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财务负责人某某,联系电话789654。征管方式为纯营业税户,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申报方式为上门申报。该单位注册资本为24xx元,xx年度销售收入为455924.69元,xx年度帐面利润为914.38元,上年资产总额为2316828.88元,上年负债总额为1517668.07元,上年所有者权益总额799160.81元,xx年度入库地方税金费72014.06元,xx年1-10月入库地方税金费13320.12元。

〔确定评估对象的依据〕

根据水利站报送的财务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分析,该单位存在以下疑点:

1、今年1-9月份收入为174519.09元,去年全年收入为455924.69元,今年与去年相比收入差距较大;

2、今年1-9月份申报地方税额为13320.12元,去年申报地方税总额72014.06元,今年与去年相比税额差距较大;

3、xx年帐面利润仅914.38元,这与同行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不符。

根据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将该单位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和约谈询问过程〕

一、寻踪觅迹查疑点

评估人员带着疑点,对辖区内某某水利站、某某水利站等同行业进行了走访座谈,详细了解了近两年我县水利工程的总体情况。随后,评估人员又到县水利局和陈集镇政府对陈集水利站近两年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了详细调查,初步掌握了陈集水利站近两年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金额。评估人员综合多方面信息,初步确定该单位自xx年至今承建县镇水利工程项目8个,工程预算总金额达600万元,而自xx年至今企业实际申报收入只350万元,即使剔除未完工程企业仍然存在隐瞒收入现象。

二、山穷水尽疑无路

评估人员针对该单位少记收入等问题,请他们限期写出纳税评估情况说明,但他们的解释却令人失望。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对评估人员调查的工程项目都供认不讳,但对隐瞒收入和利润一事却矢口否认,他的解释是:水利站自xx年至今确实承建了8项县镇水利工程,但许多工程没有竣工决算,有的工程甚至还没有完工,工程款仅到位50%左右,凡是已到位的工程款都已经申报缴税了,水利站不存在着隐瞒收入和利润少缴税金。评估人员面对这位财务负责人诚恳的表情,一时也对所调查的信息产生怀疑。该单位是否正如他所说的一样呢?这的确还需进一步证实。

三、柳暗花明又一村

为了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现象,评估人员于对该单位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经过两天对该单位三年来的帐册凭证的翻查取证,评估人员发现该单位“其他应付款”项目多,金额大。其中发生往来次数最多的是与陈集镇政府和县水利局的往来,金额都是整数。期未余额也较大。

针对上述新发现问题,评估人员为了不使对方警觉,假装没有发现问题,对该单位财务人员说好象没有发现什么可疑情况。随后,评估人员立即到陈集镇政府和县水利局核实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经过核对,评估人员发现该单位隐瞒镇政府工程款45万元,隐瞒县水利局工程款35万元。

带着新的发现,评估人员又一次来到了水利站。当评估人员将所有的证据摆在财务负责人面前时,他一下惊慌得不知所措。评估人员又对他讲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在强大的税法攻势下,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隐瞒收入和利润,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评估人员在财务人员的协助下,进一步核对该单位的往来款,通过一天的时间核实,最后确定该单位隐瞒水利工程收入794200元和自来水公司管理费收入41744.50元,少申报营业税25913.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5.66元、教育费附加1036.53元、印花税288.90元、企业所得税7464.58元。同时通过核对,还意外发现该单位少申报房产税少申报4869.05元、土地使用税1723.05元。

该单位后来积极配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如实作出自查补税42591元,滞纳金1302元。

〔评定处理〕

对水利站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进行认真核对认为:自查申报属实。该单位补税及滞纳金43893元,已申报缴纳入库,并表示今后认真学习《税法》,保证如实申报、准期缴纳。

〔评估启示〕

一、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力度。在财务核算上,要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力争使其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通过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如何纳税,哪些情况应纳税,逐步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使他们的积极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

评估单位:某某地方税务局

评估人员:某某某某

第二篇: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在日常纳税审核中发现,某建材厂2014年1-10月份申报生产红砖155.60万块,销售收入仅23.33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仅1.32万元,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也明显低于同行业同规模砖瓦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瞒报产量、销售不记账、偷逃所得税和资源税的嫌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评估。

二、调查分析

通过纳税人基础资料审阅获得,该厂原系某镇办集体企业,成立于2014年1月1日,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14年初起被浙江人刘某承包,年承包费18万元,主要生产红砖,占地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2014年申报红砖产量280万块,销售收入42万元,利润-6.65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1.52万元。2014年账面利润与年18万元承包费的巨大差异,更加大了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偷逃税的怀疑。

1、确定思路。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遂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账务核查,但就账看账,虽然疑点较多,一时也难以找全其瞒报产量及少记收入的证据。为此,税务人员确定,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砖瓦生产行业的全部生产流程及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关键环节,然后才能找准评估的切入点。

2、调查测算过程。分局税务人员在县局的征管部门配合下,先后走访了县内多家砖瓦厂,经过深入交谈和实地察看,全面了解和掌握了砖瓦生产行业的相关料、工、费的消耗情况,生产流程为积土—制坯—拉坯—进窑—装窑—烧窑—出窑,从用电角度看,其中制坯过程全部使用的是电力,且耗电量很大,其它流程用电量很少或基本不用电,同时从用工角度看,整个工序操作主要以人力为主,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工费,因此,在成本方面有一定的 ……此处隐藏6539个字……促进纳税人真实、准确、合法地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的处理也不同于税务稽查,对于评估出的一般性非故意偷税问题,企业可作自查补报处理,但对于评估中的疑点问题,企业解释不清楚、又不补报的,将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通过税收政策的宣传,使企业消除了顾虑,从而如实说明了企业2014年12月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和存货贷方余额的原因:由于农药产品市场原料价格上涨,农药经销单位看好2014年农药市场行情,2014年底许多经销单位预付货款、预定产品,并且要求开具发票,以防生产企业价格上涨;该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2014年12月在产品未完成生产的情况下,便根据客户合同和预收款情况开具了普通发票101份,金额2800多万元、其中免税产品2400万元,并在当月作了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完成生产,销售成本结转时造成了2500多万元的产成品贷方余额。并再三说明,这是公司在不知道财税[2014]186号文件以前的行为,公司无意偷逃国家税收。因此表示,对于2014年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而货物未在2014年内发出的免税农药产品,已在2014年发出货物的部分,按适用税率补交增值税;货物尚未发出的,在实际发出时按应税产品处理,而且保证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和税务人员核实后,企业作纳税评估补充申报:补销项税金959372.69元、进项转出253311.59元,合计补交增值税1212684.28元,同时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22158.05元。

四、总结经验教训,规范纳税评估

通过对“江苏xx化学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给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留下了深刻的思考,而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亟待摆上国税部门的工作日程。

1.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要有科学性,不能局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简单指标分析,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形势结合国税工作实际进行,当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所涉及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及时地得到贯彻执行。

2.对纳税评估企(转载请注明来源:wwW.)业的资料审核分析不能公式化,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务服务,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公开办税,开展信息交流,使纳税人能够了解纳税评估工作,从而能自觉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江苏省溧阳市国税局 葛树瑾 金国华 王洪才)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内容提要: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4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座椅、门内饰板及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武经开发区国税局缴纳。武经区地税局对该纳税人进行2014年度纳税评估时,发现该户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业务量较2014年度有较大增长,但其2014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却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匹配,遂将其列为评估对象。经举证约谈和实地核查,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分析选案: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查账户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4、2014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2518万,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3745万,同比增长48.73%),与其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的增长(2014年入库113134.00元,2014年入库124539.00元,同比增长10.08%)不匹配,存在着隐瞒收入以及随意列支扣除项目的嫌疑。 举证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解释,并按规定要求提供工资表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对

该疑点进行了解释:公司奖金分为三部分,包括劳动竞赛奖、原材料节约奖、销售提成,由公司分到各部门,再由各部门二次分配到个人。由于各部门二次分配表格上报不及时,致使各项奖金没有全部纳入工资表,故部分奖金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实地核查:

针对约谈举证情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所做的解释,只反映了一部分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评估人员对纳税人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其纳税评估转入实地核查环节。重点审核其账目。

1.审查纳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的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发现有按扣除“现金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以后实发工资申报纳税的情况。

2.审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有列支的原材料节约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审查“营业费用”账户,发现列支发放了劳动竞赛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发现列支了销售提成奖金,已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5.“管理费用”账户,发现记载了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等福利,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6.向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了包括经理、高管在内的所有职工人数,和“工资结算单”中实领工资的人数比较,未发现异常。

7.核查了“应付工资”账目中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发现有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的情况,减少了税基,降低了适用税率,应按照国税发【2014】9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 评估处理:

经评估人员分析选案和举证约谈,纳税人针对实地核查中提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补贴类薪金”补缴个税2156.39元,“绩效奖金”补缴个税10825.46元,“外出旅游”补缴个税3160.27元,“年终一次性奖金”补缴个税18250.00元,合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做出差异纠正性结论,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书》, 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税款。

评估建议:

此案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很多企业因为会计账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将一些本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科目,放入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环节,导致了漏税。

2.一些不太容易引人注意的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法,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但直接发放则应计入,企业对该类情况的处理并不熟悉。

3.一些将公司的产品以实物形式发放给企业职工,或者组织职工集体旅游等非现金形式的物质奖励,企业很难将其计入个

税应纳税所得,应加强税法宣传。

4.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计算其实并不是很复杂,但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觉得不会计算,导致了漏税。实际上市地税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里专门对该项目作了介绍,税管员应充分利用这些宣传资料对纳税人进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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