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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16 20:51:08
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精选多篇)[此文共6787字]

1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山东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乙方:身份证号码:,系的(亲属关系)身份证号码:,系的(亲属关系),于20 年月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为妥善处理死亡后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原则,自签订本协议之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该赔偿金交付乙方后,乙方对本赔偿金自行协商分配。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电话:0531-87060096住所地:济南市经六路119-1号

第二篇: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学校教师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祁县古县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

乙方:范生平身份证号码:142430195508023111。于20 11年 11 月 18 日下午下班回家路上,不慎摔伤,造成右侧锁骨骨折,肋骨损伤,经治疗现正在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治疗等费用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自乙方受伤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发生的费用如下:医疗费用6517.4元。住院伙食补助20元×14天=280元,营养补助500元,各项费用合计7297.4元.本费用由学校处理解决.

三、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赔偿关系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涉及与赔偿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当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代理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线 处违法实施 行为造成公路损害,甲、乙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y 。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方式为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盖章、签字的,以最后盖章、签字日为生效日。乙方由代理人经办的,代理人签字视为乙方盖章、签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路损害赔偿协议书(b)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代理人:

职务:

其他信息:

号 车于 年 月 日在 线 处 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该车为乙方所有/驾驶,甲、乙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y 。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方式为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盖章、签字的,以最后盖章、签字日为生效日。乙方由代理人经办的,代理人签字视为乙方盖章、签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样式九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xx年5月7日17时00分,于xx驾驶小客车(内乘王xx、王x)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xx区xx与xx国道交叉口西1.5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王xx抢救无效死亡。现于xx(甲方)与王xx的六名近亲属(乙方)就王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梁xx支付给了王xx的哥哥王xx)。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此处隐藏1722个字……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请关注Www.)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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